第 I 条和第 1条中提到的产品的合同、法规或一般条件。本法第一条必须包含明确规定的条款: I——准入条件; II – 学期开始; III – 咨询、住院、手术和检查的等待期; IV – 艺术 电话号码数据 类别中提到的年龄组和百分比。丧失受益人身份的条件; VI – 涵盖和排除的事件; VII – 制度或合同类型: a) 个人或家庭; b) 商业集体;c ) 会员集体; VIII – 合同规定的医疗、住院和牙科护理费用的免赔额、财务限额或消费者或受益人共同参与的百分比; IX – 奖金、折扣或金钱报酬的增加; X——覆盖的地理区域; 十一、货币支付的调整和审查标准。 注册号。(我们强调) 因此,当调整提案没有附有支持调整请求的精算计算论证时,就违反了 第 25 条第 1 款的规定。我们强调,上述声明赋予了调整请求合法性,否则,该声明就没有得到适当的证实,并可能导致考虑因素之间的不平衡。
缺乏计算,仅以高事故率为理由,而没有任何书面证据,损害了请求的合法性,因为它最终影响了第 39 条第 V 条(明显滥用优势的要求)和第 X 条的规定(消费者保护法将其定性为一种滥用行为。 然而,根据第五十一条、第四条和第十条的解释,法律规定,按照惯例,调整本身为无效条款。 事实上,应该指出的是,合同双方——尤其是供应商——都必须尊重消费者法的一般和具体合同原则,其中我们强调诚实信用、对价平衡和合同的社会功能。不要忘记CDC第 4 条、 caput和 I中规定的保护消费者经济利益和脆弱性的原则。 在签订集体健康计划的情况下,消费者力求避免与个人合同相关的高价值,其目的正是为了共同参与的团结,即计划费用的集体化,最终获得更适合个人的福利他们的财务可能性。有了这个,消费者计划并期望在很多年甚至一生中都保持他们的计划,而不必改变。